(2014年5月9日 法办[2014]6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2007年民事诉讼法修正案实施之后,各级人民法院在执行案件压力大、任务重的情况下,办理了大量的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有效维护了执行当事人及案外人的合法权益。但是,我院在处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的过程中,也发现在个别地方法院,仍然不同程度地存在忽视甚至漠视执行当事人及案外人异议权的一些问题:有的法院对执行当事人及案外人提出的异议不受理、不立案;有的法院受理异议后,无正当理由不按照法定的异议期限作出异议裁定;有的法院违背法定程序,对异议裁定一裁终局,剥夺异议当事人通过执行复议和异议之诉再行救济的权利。
出现上述问题,既有执行案件数量大幅增加、执行机构人手不够、法律规定不够完善等客观方面的原因,也有个别执行人员司法为民意识不强、素质不高等主观方面的原因。执行当事人及案外人异议权行使渠道不畅,将使当事人对执行程序的公正性存在疑问,对强制执行产生抵触情绪,在一定程度上加剧“执行难”;另一方面,也会使部分群众对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产生负面评价,降低司法公信力。因此,必须采取切实有力的措施加以解决。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执行当事人异议权的保障。执行异议制度是 2007年民事诉讼法修正案所建立的一项救济制度,它对于规范执行程序,维护执行当事人及案外人的合法权利和利益,防止执行权滥用和“执行乱”具有重要意义。各级人民法院要认真组织学习领会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纠正“提异议就会妨碍执行”的错误认识,克服“怕麻烦”的思想,真正把法律赋予执行当事人及案外人的这项救济权利在司法实践中落到实处。同时,还要注意把政治素质高、业务素质强、作风扎实的法官充实到执行异议审查机构中来,为执行当事人及案外人的异议审查提供人员保障。
二、严格依法受理和审查执行异议。对于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执行异议和复议、异议之诉案件,各级人民法院必须及时受理并办理正式立案手续,受理后必须及时审查、及时作出异议、复议裁定或者异议之诉判决。依法应当再审、另诉或者通过其他程序解决的,应当及时向异议当事人进行释明,引导当事人申请再审、另诉或者通过其他程序解决。上级人民法院应当恪尽监督职责,对于执行当事人及案外人反映下级人民法院存在拒不受理异议或者受理异议后久拖不决的,应当责令下级人民法院依法及时受理和审查异议,必要时,可以指定异地人民法院受理和审查执行异议。
三、提高执行异议案件审查的质量。对于受理的执行异议案件,一要注意正确区分不同性质的异议,严守法定程序,确保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得当;二要注意提高法律文书质量,做到格式规范,逻辑清晰,说理透彻,依据充分;三要注意公开透明,该听证的要及时组织公开听证,确保当事人的知情权和程序参与权。
四、开展专项检查和抽查活动。各高级人民法院要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安排的各项专项活动,对辖区内各级人民法院保障执行当事人及案外人异议权的情况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建议并报告我院。我院将结合群众来信来访适时进行抽查。本通知下发之后,对于人民群众反映相关法院存在前述问题的案例,我院一经查实,将在全国法院范围内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要依法依纪严肃处理。